如果我们真对刑罚的威慑力感兴趣的话,那么就不得不面对一个基本的经济学事实:很多罪犯受到的处罚过轻,因为另一些人受到的处罚过重。
如果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监狱里的牢房有限,那么要想判处一个罪犯多年监禁,就得把一个正在关押的囚犯放出去才行。如果小偷本尼在监狱里待了5年,那就没有地方来关押路匪曼尼了。区检察长因为把本尼绳之以法而获得奖励,并不会因为日后他不得不让曼尼逍遥法外而受到惩罚。
换言之,区检察长并不需要对自己的决定承担成本。因此,他可能会把那些牢房空着等待关押开空头支票者、商业内幕交易者、贩毒小混混们,而不是关押那些正在隔壁法庭受审的江洋大盗、强奸犯和杀人犯。
每个大公司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。经理们都和检察官一样,竭尽所能地去尽量抢夺公司内的资源,丝毫不考虑成本和对整个公司造成的影响。对于大多数这样的情况,我们都有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,那就是每个经理人可以得到的预算是有上限的,这样他就知道了今天狮子大开口要买30台传真机,明天想要再买100台电脑就没有那么容易了。
诚如大家所知道的一样,这个解决之道也不是完美无缺的,因为即便最初设定了一个预算值,经理们也会谎称自己有新的需求。不过,大家也知道,这总比经理们觉得一点压力都没有胡乱要价会好得多。
在公司里管用的方法在刑事司法制度里也一样管用。我们给每个检察官一个月定额的判刑数,例如350年。这一个月之中,检察官给罪犯的量刑总数不能超过这个定额。当然,我们可以灵活变通一下,让检察官互相之间可以借一些年数,等到过几个月再归还。
这样一来,某个检察官要想给某个罪犯判处多年监禁的话,他心里就要盘算一下了,因为这是以自己的未来定额数为代价的。你或许会认为不能因为一个案子去影响另一个案子的审判。我的说法是,每个案子本身都在影响其他案子,因为整个司法体系的资源是有限的。关键在于让检察官明白成本到底有多大,然后在奖惩机制完善的条件下予以回应。
不论是检察官、陪审员,抑或是法官和罪犯,大家毕竟都是人,所以有些道理是相通的:如果他们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有可能是不负责任的。如果我们的奖惩机制能够更加完善的话,那么我们就可以拥有一个更加理想的司法体系。
